诽谤罪嘛,并不是啥复杂的罪名,关键的几个截图,经过司法公正,就可以作为证据来指正被告的罪行。
罗大状展示了证据之后,法官看向被告席位:“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有异议?”
他询问的时候,是看着王腾的。
但后者并没有任何反应。
这桉子在冯淑柔拒绝认罪的那一刻,已经结束了,等着顶格判就完事儿了,还异议?
能有啥异议?
原告律师是啥存在?
他准备的证据,就不可能给你有半点钻漏洞的机会!
王腾是歇逼了,但冯淑柔可不会放弃。
“我对这些证据没啥异议,但这些并不能证明我成立诽谤罪!”
“我都说了,在发视频的时候,我根本不知道那是假的,完全是以一种曝光和揭露真实犯罪的心态发视频的,你们不能凭这些就说我是诽谤罪啊!”
冯淑柔这番话呢,翻译成律师的语言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力度不认可!
“原告律师,你能证明我在发视频的时候,就已经知道原告没有强歼吗?”
面对冯淑柔的质问,罗大状缓缓摇头:“不能。”
确实不能。
因为并没有实际证据可以表明,有人向冯淑柔告知过事实真相。
当然,冯淑柔也没办法证明自己提前不知情。
但她并不需要证明自己不知情,而应该由原告方证明她知情,毕竟“谁主张谁举证”嘛。
你要证明对方罪名成立,就得提交足够的证据。
听了罗大状的回答,冯淑柔得意的笑了。
什么法律界的大牛,天花板级别的存在,就这?
嗯?
就这?
然而还没等冯淑柔得意多久,便见罗大状缓缓举了下手:“原告方申请提交证据。”
法官自然是同意了。
于是罗大状又展示了另外几张截图。
内容是视频评论区。
当然,也是经过了司法公正的。
“这跟刚才的证据有什么区别吗?”冯淑柔完全不以为然。
罗大状微微一笑说道:“当然有区别,请各位仔细看这几张截图。”
“1号2号3号截图里面,网友评论内容都是说,在官方通告之前,最好不要妄加猜测,传播未经证实的事情。”
“这样的评论还有很多,我并没有一一截图,我想说明的是,被告人在无法证实真相的前提下,随意散播,给我方当事人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这个性质本身就是极其恶劣的!”
“更何况当时被告人的逗音账号,拥有几十万粉丝,作为一个拥有一定粉丝基数的自媒体从业者,应当对自己发布内容秉持认真严谨的态度!”
冯淑柔眉头一皱便要反驳,但还没等她开口,便听到罗大状接着说道:“当然,最重要还是4号和5号,这两张都是蓉城公安官媒的截图。”
“4号截图,是蓉城公安于本月x日上午十点整留下的评论,说明已经有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是清白的,而且我方当事人也已经离开了警局。”
“而5号截图,显示的是‘该评论已被删除’,这个被删除的评论内容,与4号截图中一样,发布时间大概在九点半左右,也就是我方当事人刚离开警局的时候。”
“这条评论当时引起很多人的注意,结果被被告人删了,而正是她删除评论的行为,足以证明她看到了这条评论,那么至少在x日上午九点半,被告人就知道了事情真相。”
“然而在之后的十几个小时里,她一直都没有删除侵权视频,也没有澄清,这难道不是诽谤?”
罗大状声音洪亮,掷地有声。
冯淑柔顿时脸色就变了。
评论确实是她删的,但她没注意到蓉城公安竟然评论了第二次——毕竟评论真的太多了。
冯淑柔更加没想到,罗大状竟然能找到蓉城公安,要来了这两份至关重要的证据。
其实在开庭前,原被告双方是要进行证据互换的,也就是让对方律师知道己方准备了什么证据。
可冯淑柔根本没看,也没问王腾。
结果现在傻眼了。
“我,我那个,我根本没看到,评论可能是……是我不小心删了!”
“对,肯定是这样!”
“因为总有一些人阴阳怪气,我看不惯就会删掉他们的评论,肯定是那时候不小心删了这条。”
冯淑柔还在狡辩。
但这样的说辞,显然是苍白无力的。
罗大状冷冷的说道:“不论你是有意删除还是无意删除,只要你有删除评论这个行为,就应当认为,你看到了该评论内容!”
在法律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不是,你怎么能这样说呢,视频热度那么高,几十万评论,我哪能看得过来,就是不小心删除了啊,你凭什么说我看到了,你有证据吗?”
冯淑柔在那里大声喊着。
罗大状却笑而不语。
这个时候,根本不需要他证明冯淑柔看到,而需要冯淑柔证明自己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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