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因界线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
《规程》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依据保护利用过程中对历史建筑干预程度的不同,划分了“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原址复建”“迁移”“拆除”等五类行为,界定各类保护行为边界,避免因界线模糊而造成“建设性破坏”;相对于普通工程项目,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更加精细化,采用“绣花功夫”,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保护措施,明确各类保护行为的底线要求。
保护更新有机结合
《规程》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区分保护部分和更新部分,避免一刀切,有效推进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涉及维护修缮和原址复建的,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对有价值部位按照原材料、原工艺、原形制进行修缮或者复建,对于确因合理利用需求进行更新的部位,可通过分隔、联通、转换内部或外部空间适度满足使用要求,允许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和现代设计手法,但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并尽可能消隐、弱化处理。
规范规划审批流程
《规程》逐一明确五类行为的实施路径,完善全流程规划管理程序;帮助保护责任人判断哪些行为可以自行开展、哪些行为需要审批、需要报审哪些材料。维护修缮时,如保护设计方案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建筑外轮廓、院落布局或建筑主体结构的,可推出简化审批措施,提升保护效率。
针对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维护修缮条件、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规程》提出严格管控要求,规范原址复建、迁移、拆除的申报条件、论证过程、审批过程,确保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规程》贯彻以用促保理念,要求客观认识不同时期历史印迹的价值,鼓励在保护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通过使用功能优化满足现代使用需求、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在符合规划和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北京营商环境改革、城市更新等有关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改造、外部扩建或者使用性质调整,旨在满足基本性能提升和合理使用需求,让历史建筑能够得以持续使用,成为传承历史文化活的载体,成为展现首都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有力实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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