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一个正常思维的绑匪,会选择这样一个年轻创业者为目标吗?而且开口勒索就是一个亿的天价?”
他自问自答,声音铿锵有力:
“不会!所以,本案的本质,根本不是绑架勒索!而是在报复动机驱使下,策划实施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
所有目光都聚焦在被告席上。
杨旭深深埋着头,肩膀难以抑制地微微颤抖。
孙强和王虎面如死灰,不知如何是好。
“反对!”
被告律师席上,一位五十多岁、戴着金丝眼镜的男律师站了起来。
他叫周正平,在国内以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而闻名。
“审判长,对方代理人正在故意混淆案件性质,以无关往事煽动情绪,误导法庭。”
他缓步走到庭前,姿态从容:
“第一,关于数年前乃至更久远的所谓『校园纠纷』,与本案指控的绑架勒索事实无直接法律关联。”
“我的当事人杨旭,已为年少时的错误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学校开除,受到家庭严厉管教,并且,对方当事人当时已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此事早已了结,不应成为加重本次案情的依据。”
“第二,”他转向孙强、王虎的方向,“我的当事人与孙、王二人案发前确有联系,但内容多为相约饮酒。”
“至于那条语焉不详的短信,在缺乏上下文语境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有多种解释,可能是看上酒吧某位女性,可能是其他事情的约定。不能仅凭此孤证,就武断地与刑事犯罪划等号。”
他停顿了一下,推了推眼镜,抛出了真正的重磅武器:
“第三,也是本案最核心、最基本的事实,我的当事人杨旭,在案发时,**是一名未成年人。”
哗——!
法庭瞬间炸开了锅!
“肃静!保持法庭秩序!”法官重重敲响法槌。
周律师不慌不忙,取出一份文件:“这是由公安机关协调户籍原始登记部门、结合当年接生医院记录核实后,出具的《关于杨旭出生日期的情况说明》及真实《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证据显示:杨旭的实际出生日期为 1984 年 9 月 15 日。本案案发时间为 2001 年 11 月,案发时,杨旭实际年龄为十七周岁零两个月,是未成年人。”
他又出示了几份询问笔录:“这些是当年为让孩子提前入学,应其外祖父薛崇礼请托,违规办理年龄变更的经办人员证言。他们承认了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周律师看向审判席,语气恳切:“审判长,根据我国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也是本案量刑必须考量的首要前提。”
原告席上,陈律师脸色一沉,立刻起身反驳。
“审判长!首先,我方对对方出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持有异议,申请法庭予以严格审查!”
“其次,即便年龄问题存在争议,但杨旭所涉嫌参与的是绑架这一严重暴力犯罪,并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情节恶劣,不能简单因年龄问题而从轻!”
随后,他看向周律师:“更重要的是,如果公民的法定年龄可以因私人目的随意变更,今天为上学改,明天是否就能为逃避刑责改?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将置于何地?”
双方律师围绕年龄焦点展开了激烈而专业的交锋。
就在战况胶着之际,那位自开庭起便安静坐在被告律师团队中的外国女性,缓缓站了起来。
“审判长,各位,请允许我发言。”她的中文清晰,带着外国口音,“我是杨旭先生的美国法律顾问,伊夫琳·沃森。”
她向法庭微微颔首,取出文件:“这是杨旭先生的美国永久居留权文件复印件。他于今年 10 月,即案发前约一个月,通过合规投资移民渠道,正式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双重国籍身份!
法庭内的哗然之声几乎压不住了,这转折一波接着一波!
伊夫琳律师继续说道:“根据国际司法实践及中美两国间的相关法律协作框架,对于拥有双重国籍、且在本案中被指控犯罪时确系未成年人的当事人,在司法程序、量刑考量乃至后续执行方式上,应该有更多的灵活处理可能。”
她看向法官,言辞委婉地提醒:“我的当事人及其家庭,充分尊重华夏法律的权威,愿意承认在本次事件中的错误。”
“我们恳请法庭,在依法审理的同时,能够综合考量其『未成年、初次涉罪、认罪态度』以及其特殊的跨国身份背景,在量刑上给予最大限度的放宽。”
“我们建议,可以考虑适用缓刑、社区服务、强制心理矫正等更为侧重教育与挽救的惩戒方式,这或许更符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际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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