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法官有陪审团(公民代表)撑腰。在公民眼中,错的也是对的;华夏国法官有院长领导撑腰,在公民眼中,对的也是错的。
二、美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陪审团和老百姓保障;华夏国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铁门、安检、警察和武器保障。
三、美国法官是高尚职业;华夏国法官是高危职业。
四、美国法官和陪审团、公民、记者是平等对话的朋友;华夏国法官和老百姓、记者是彼此猜疑、敌视的对头。
五、美国法官被当事人敬仰和崇敬;华夏国法官被当事人辱骂、威胁乃至武力对待。
六、美国法官从来不被检察官逮捕;华夏国法官时不时就被检察官扔进监牢。
七、美国法官审案下判以陪审团决议为基础,任谁也无法干预;华夏国法官审案下判以长官意志为基础,芝麻绿豆大点官都能干预审判。
八、美国法官审理案件由陪审团当庭决议当庭宣判,速战速决高效及时;华夏国法官审理案件延期宣判排队等待审委会里的一群鸟人“不审而判”葫芦僧判葫芦案,手续冗繁拖延时间随意突破审限。“磨洋工”低效迟钝导致“迟来的正义也不是正义”。
九、美国法官高薪养廉;华夏国法官低薪拉磨。
十、美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服从而骄傲自豪;华夏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鄙夷和谩骂而抬不起头!
十一、美国法官从来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当事人也不把法官视为自己的敌人——因为案件结局取决于陪审团的公理公意而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
华夏国法官每天都和当事人发生冲突,当事人都把法官视为自己的敌人——因为案件结局不取决于陪审团的公理公意而是被法官个人独裁意志所决定。
十二、美国法官除了受制于来自陪审团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理性化的正规民意之外,不受任何舆论媒体上乱哄哄的舆论观点的影响和干扰;
华夏国法官除了受制于任何舆论媒体上乱哄哄的舆论观点的影响和干扰之外,不受来自陪审团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理性化的正规民意制约(因为我们的陪审团制度尚处于萌芽期,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十三、美国法官审理案件没有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庭长副庭长当婆婆对案件指手画脚下指令;华夏国法官审理案件,头上顶着一大堆婆婆,个个都能对法官下命令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当受气媳妇的华夏国法官也不用对当事人承担责任,案件结果好坏都可以统统推到审委会头上,反正任何人也拿审委会没办法。
十四、美国的法官能审理总统职位之争;华夏国的书记能独断法官职位之争。
十五、美国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华夏国法官是奴才,只服从庭长、院长、审委会和政法委的长官意志。
……
或许有人说,以上差异是因为两国制度和体制的不同造成的。我完全同意这种说法,因为这恰恰表明了我们应当进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我们理应向花旗国司法制度中好的、优良的陪审团制度学习,向当庭宣判制度学习,向法官独立办案不受任何长官意志的影响学习,才能构建司法公正,也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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