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仓前没有悬香料旗。
木牌上只写今日查三件事:肉桂税额、强迫出售与船上劳役。
证据目录先交给指控与被指控双方。
每一册簿、每一张劳役票、每一只封样和每一份口述都有名称、发现地点、经手人和能证明的范围。村民可以由译员读给他听,商人可以指出缺页,被告不因会读葡萄牙文便多看一份,证人也不因不识字便少知一项。
目录还标出哪些物件暂不采用。一张匿名纸条写着商人杀过七人,没有姓名、日期和尸体线索,只留作待查,不在当日指控中宣读。船主的一本私人家账与肉桂税无关,也不得因已扣船便全部公开。
被告方指出一份译文把“带走”译成“绑走”。原话可能有强迫,也可能只是同行。审席重新请两名不同村落的译员解释,最终保留原词与两种含义,不让更重的译法先替证人定案。
税吏要求知道所有证人住址。
审席拒绝。
住址另封,只确认村落、身份是否可核、使用何种语言和谁做翻译。公开作证者可见人,担心报复者隔帘陈述,双方仍能通过审席提问。遮住住址不是遮住证词来源,保护证人也不是免去交叉核对。
第一张表来自海边肉桂村。
村簿写应纳一百二十担,税仓簿写入库一百零八担,商人收购簿却写一百四十五担。村民实际交出的数量比税仓记录多三十七担,其中二十五担被记成低价出售,十二担没有去向。
劳作日同样对不上。
官定每户应服三日,劳役票上许多家庭变成七日、九日。税吏解释多出的日子用于修路,修路簿却没有这些名字。一个月里,同一批人既被写在山路工地,又被写在港口搬货,两个地点相隔两日行程。
“账已经说明他们都被奴役。”围观者喊。
赵二虎抬手止声。
账先说明数量、价格和劳作日冲突。是否被强迫、由谁强迫、是否可以拒绝,还要逐人问。
一名老妇先作证。
她说税吏带持枪者进村,若不按商人价格交肉桂,便加三日劳役。另一名村民却说自己那一批自愿卖出,因为商人先付了盐。两份口述没有互相取消,说明同一收购中可能同时有交易与胁迫。
审席把一百四十五担拆开。
称量所用的担也先校正。村里木秤、税仓铁秤与商号秤每百斤相差近三斤。全部按任一把秤换算都会制造新差额。三把秤都留样,以同一批石码复测,数量给出上下界。即使按最有利于商人的算法,仍有二十余担解释不通。
这让村民等了半日,却挡住税吏日后用量器差异推翻全部证词。能由秤误差解释的先扣除,仍存在的差数才进入侵吞与强迫调查。
能核实预付盐的三十担列为自愿交易;有加役威胁证词且劳役票相合的四十八担列入强迫出售;其余等待更多凭据。村民不能因同村有人自愿便全部被说成自愿,商人也不能因一部分有付款便替其余货物洗净。
税吏辩称自己只负责记账。
簿上却有他亲笔把三日改成九日的痕迹。纸纤维显示先刮后写,旁边还留着商人付给他的银数。银数能证明收钱,不能单独证明收钱用途。直到两名持枪者承认,他们照税吏口令去堵村口,链条才连起来。
商人说,持枪者是地方首领的人,与他无关。
其中一人的领饷纸却由商号账房签发。另一人确从地方首领处领粮。两人来源不同,都参与了具体威胁,责任不能用同一称呼打包,也不能因一个与商号有关就把另一个行为抹去。
审到船上劳役时,巴达维亚获救者走到证据桌前。
他认出船主的印记。
“就是这艘船。底舱锁着我们。”
船主承认船曾到巴达维亚,也承认印记属他,却说人是由中间人送来,自己只收运费。科伦坡入港簿果然只写船号、到港日、货物与税银,没有乘员名单。
“港簿没写人,所以没有人?”获救者问。
“港簿只能证明这条船来过。”审席答,“不能单独证明你在船上,也不能证明你不在。”
他拿出税契编号的抄件,与船主账房一本付款册比对。付款册有同一组编号,旁边写“劳力三十七,交中间人银若干”。没有出现“购买”二字,也没有写劳力是否有工资、是否能离开。
第二名获救者说,登船前有人许诺三月工钱;上船后契约被收走,舱口落锁,守卫持棍,靠港也不许下船。一个守卫承认奉命锁舱,却说怕人夜里跳海,并不知道契约内容。
审席沿四条线追问。
谁付钱,钱付给谁;谁下达看守命令;谁实际拿钥匙与棍棒;被运送者能否拒绝、能否领钱、能否自行离开。船主的“只收运费”若是真的,也不能解释为何由他账房支付守卫;获救者的辨认若是真的,仍需与日期、船号和同伴口述相合。
一名锡兰债工在旁听席站起。
“我不是奴隶。”他说,“我欠商号钱,自愿在仓里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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