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章 奴隶令
至于奴隶令,则是一条正式在夏国确定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合法性,并鼓励民间开展奴隶贸易的一系列规定。
随着东洛岛的统一,夏国境内初定,京畿和三郡各地都处于慢慢复苏和发展的起步阶段。
根据户部的丈量和统计,如今的夏国国土面积超过5万平方公里,治下百姓将近76万余人。
以夏国的国土面积来说,这点人口数量是远远不足的,根本不足以支撑国内农业和功业的发展。
以东洛岛超过5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完全足以再多养活上百万人口。
不管是官府,还是各地的百姓、商人都对人力有着极大的需求。
为此,这条奴隶令也就应运而生。
在朝议上,众臣对赵安抛出的这个议题起初都是极力反对的。
不管是王猛还是陈群,都认为奴隶制度已经过实,在夏国推行奴隶制就是在开倒车。
而且,奴隶制度的出现,也不利于夏国内部的稳定和统治。
对此,赵安却是一一摆出理由将众人说服了。
首先,赵安所摆出的这个奴隶制并非是终身制,而且所针对的皆是外来之民,已经是华夏子民的百姓是不允许被贩卖为奴隶的。
在赵安所设计的奴隶制里,奴隶的身份共分为三级。
第一级奴隶以汉人为主,是指商队通过交易在外获得的汉人奴隶。
第一级的汉人奴隶虽是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却依旧拥有各项权利,比如比普通百姓更低的工资标准,人身完全受到官府的保护,奴隶主不能随意殴打等。
在夏国,汉人奴隶若是因为非正常原因死亡的,奴隶主还将受到审讯和法律制裁。
汉人奴隶若是犯了法,也只能接受官府的审理,奴隶主不能私自用刑。
一级汉人奴隶在为主人工作满五年之后即可拥有自由之身,可主动与奴隶主脱离主仆关系,脱离奴籍成为一名合法的华夏人,拥有一切平民可享受的待遇。
当然,如果是双方自愿的,汉人奴隶也可以选择继续为奴隶主卖力。
除此之外,如果对夏国有特殊贡献,或者由奴隶主特赦的,还可以提前脱离奴籍,享受平民待遇。
可以说,第一级的汉人奴隶就相当于一个卖了五年自由的合同工,除了失去了自由和工钱更低之外,其他的与普通平民没有区别。
第二级的奴隶则是指除了汉人之外的其他各民族组成,如鲜卑人、匈奴人、满人、敕勒人等。
这一级的奴隶则没有第一级的汉人奴隶那么好命,他们要免费为奴隶主工作五年才能重获自由身。
在这五年里,奴隶主将拥有对他们的绝对控制权,如果因奴隶自己不听话的原因而被主人殴打或者打死的,奴隶主将受到近前上的处罚并给予警告,而不会受到牢狱之灾。
且,奴隶主可以命这类奴隶顶替主家需服兵役的名额,并上缴一定的钱财。
在战场上,如果奴隶获得了战功,将会提升到一级奴隶的待遇,若果获得重要的战功也能直接获得特赦,脱离奴籍成为普通的夏国平民,且奴隶的主家也能享受到免除三年兵役的待遇。
第二级的奴隶虽然待遇差点,但仍然有重获自由的希望,只要自己听话不作死,人身安全也基本能够得到保障。
若是前往参军,甚至还能有建立功勋的希望。
至于第三级奴隶,则是最底层,最特殊的存在了。
这一类奴隶主要以在与夏国的战争中犯下重要罪行,或是干了令人不可饶恕的事情的罪犯。
这一类的奴隶则没有了期限,一日为奴终身为奴,将永远失去自由。
且,第三级奴隶的人身安全将不受官府的保护,奴隶主可以将他们随意打杀,只需要缴纳一定的除籍费用即可。
同时,这一类奴隶相互之间所生的子孙后代也只能升级为第二级奴隶,不能立刻脱离奴籍。
只有当他们与平民之间生了孩子以后,他们的孩子才能脱离奴籍,但他们的孩子却不能继承家业。
当然,若是第三级的奴隶表现十分良好,也是有希望脱离奴籍的。
只要他们在奴隶主手下干满二十年时间,在这之后奴隶主若是愿意特赦他们,并为他们缴纳一定的除籍费用,则可帮助他们脱离奴籍。
一般而言,一旦成为第三类的奴隶,一般是很难有机会再重获自由的。
奴隶令的颁布也立刻在夏国境内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百姓们在经过起初的彷徨和不理解之后,很快就在各地官员的解读下重新恢复了平静。
同时,各地的工坊业主、农场主和富人阶级却是立刻从中看到了机遇。
在三级奴隶体系中,前两级的奴隶虽然所限制的时间不长,但也有长达五年的时间。
在这五年时间里,一名青壮劳力完全能够为他们创造足够多的财富了。
在各地官府那里,众官员也是纷纷制定了不少发展奴隶贸易的政策,鼓励民间百姓开展奴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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