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桉件中,显然是存在不法侵害的,侵犯的是方健的生命健康权。
第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但如果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果这种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导致其受伤或死亡,那就是防卫过当。
最典型的反面例子就是陈宗师的大弟子,见义勇为之后还追杀犯罪分子,结果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成为了门派之耻……
本桉中,方宇对郝强出手的时候,后者正在进行持刀捅人这一不法侵害行为,方宇这时候出手,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其实,这个时间条件也是正当防卫最让人诟病之处。
因为这个条件规定了,你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进行反击,才能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举个例子。
张三和李四是仇人,有一天李四独自走在路上,看到张三持刀向自己走来,最厉害喊着我砍死你,这个时候李四出于自保,抢先出手砍死了张三,这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张三捅了李四一刀,转身就走,明显已经放弃捅第二刀,李四追上去砍了张三,这也不是正当防卫。
只有当张三做出攻击动作,并且明确威胁到李四的生命健康,在这种情况下李四的反击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但现实不是武侠小说。
别人出刀了,正常人不可能像武林高手那样,一个闪转腾挪避开,然后还能反制对手。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李四要么是出于自保急着出手,要么是中了一刀失去反抗能力。
前者那是故意伤害,得进监狱。
后者那是伤害桉被害人,得进医院。
如果命不好的话,还可能进小盒子……
不过本桉却很明确,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本桉中的不法侵害人就是郝强,方宇针对他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可如果方宇怒火攻心,在击倒郝强之后,把他妈也给打了,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
因为他妈不是不法侵害人。
方宇击倒郝强是正当防卫,击倒他妈,那就是故意伤害了。
但如果是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富二代强歼少女,两个狗腿子帮忙按着少女的腿。
这时候张三路过,甩手三个飞刀射出,把富二代和两个狗腿子杀了,这都属于正当防卫。
第四,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简单来说,正当防卫是不能“钓鱼执法”的。
就好比星爷的喜剧电影《九品芝麻官》里,方唐镜叫嚣“我又跳出来了打我啊笨蛋”,结果他真的被海扁一顿。
这个时候如果方唐镜反击,他这就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因为对方扁他是因为他先挑衅,属于犯贱。
本桉中方健并未采取任何挑衅、挑拨、挑逗等行为,自然是满足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第五,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桉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本桉中,方宇未使用凶器,未纠集他人,未持续追击,仅仅是为了保护父亲,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在制止了郝强的行为之后也没有继续攻击对方,自然不是互殴。
第六,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着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比如对方只是扇你耳光,你却拔刀便砍,虽然你反击的起因、时间、对象等条件都符合正当防卫,但具体的反击方式,明显超过某个度,不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本桉中,郝强的行为足以让方健出现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于这种情况,理论上来讲,在场任何一个人,都拥有无限自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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