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河渠说:“我刚才说的就是理啊。那些证据再多也是没有用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货是自提的,质量问题应当在提货时提出;二是酸价太高,防疫站查不到依据的文件。”
小沙说:“我们只能根据你们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按法律来判断,这一点你要有数,不能指望过分倾斜。”向河渠说:“这些我们能理解。我相信我们能打赢。”
第二天向河渠、洪礼来到法庭时,工作人员告之说小沙在派出所与安徽来人谈话。直到十一点小沙来了,说已约好十二点开庭。法庭小张提出向、洪去他家吃饭,小沙说:“别惹事,让人家知道了罗嗦。”
十二点多法庭进行庭前调解,当然这仅是官样文章,接着开庭审理。法庭调查程序中原告进行了详细陈述。
轮到向河渠发言时,他说:“原告方陈述中除‘46袋他们所选没给他们’‘在合肥我方已承认赔款’这两点不实外,其他基本属实,我方没有异议。”
原告方在法庭辩论中申诉的还是在合肥所说的那几点,对此向河渠没有逐一驳斥,而是综合原告方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中所提供的证据、陈述的理由进行了有条有理的答辩。
他说:“第一,依据许女士所述她们提货时发现香肠有的太红,有的发白,有的发黄,合肥防疫站的检测报告上说外观有较多霉点。出厂时没有霉点,检测时有霉点,说明质量变化发生在出厂后。质变发生在出厂后,责任不在我方;第二,送样不能代表全貌。”
对方律师插言:“总不能把几千斤都送去化验吧?”向河渠笑着说:“阁下难道不知道检测应是取样而不是送样?
第三,酸价标准问题。我们大家都知道引起腹泻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进食受细菌污染的食物所致,其次饮食不节制、腹部受凉或食物中毒也是腹泻的原因。你们所说的酸价过高却没有听说也是腹泻的原因,请原谅我的孤陋寡闻,告诉我们依据是什么?
至于说酸价过高属于质量不合格的主要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文件属于北方五省联席会议送国务院审批的待批文件。待批就是等待批准,就是还没有批准的文件。一个还没有批准的文件不能作为诉讼的依据,这应该是个常识,所以所谓酸价过高在文件还没批准前不能作为诉讼理由。
第四,合同法规定需方自己提货的,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在提货的当时提出异议;即使是送货上门的,也应在货到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则视作认可;合同法同时规定对有异议的产品不得动用,一经动用视为接收。”
向河渠说:“原告自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自己提货,提货时是验收提货的,没提异议。我方于三月二十一日收到诉讼文本,历时八十六天,一直未向我厂提出书面异议。2·17吨香肠不是不得动用,而是动用了三千五百斤。无论从质量异议提出时限方面说,还是从不得动用方面说,都应当视为原告已认可、接收了我方的产品。
既已接收,就不应再提起诉讼。”
他有意稍作停顿后说:“现在原告方依据那个待批还没批的文件来要求赔偿,我到要请问,你们那个待批还没批的文件如果算数,”他扬扬手中的合同法,说,“那么这个早已生效的合同法还算不算数?”
向河渠的一席话听得在场的人们都愣住了,原告方出庭的七人谁也说不出话来。小沙连问两声双方还有什么话要说,见没有人再说话,于是说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择日宣判,退庭。
律师和许女士都害着红眼病,说要到临江买眼药水。向河渠说:“许大姐,单眼药水没大用,还得打一针病毒灵才能止得住。”年轻些的律师说:“得了吧,向厂长,不用你关心我们的眼睛,只要答应我们的条件就谢天谢地了。”向河渠笑着说:“常律师,我到是很想出于同情心给贵方以适当照顾的,怎耐我心有余而力不足啊。”另一位年长些的律师拉拉常律师的衣服,示意他不要再说了,于是各自离去。
向河渠所说的“同情心”到不是交际性语言,他说的是真心话。这在当天的日记中也有诗在记载,题目是〈官司虽赢心难宁〉。他在诗中说:
香肠官司虽然赢,愧对客户心难宁。尽管法理在我手,合法合理不合情。
过肥香肠掺其中,才是纠纷真祸根。许姐无辜受牵连,愧疚怎不内心存?
遗憾官司输不得,违心只为厂振兴。秋后香肠再生产,补偿损失结朋宾。
这里说的是回家后写的诗,在回家的路上他对洪礼是这样说的:“我们的香肠质量确实不好,许大姐确实受了拖累。官司输了,回去的日子恐怕不好过,八九百斤香肠没人要,这个包袱够她背的。假如我厂条件允许,是应当同意这没人要的香肠退回来的。因为这个包袱许大姐没有多大责任,让她背,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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